《意见》推动公司治理新进展,引入积极股东成亮点
AI导读:
高层发布《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持股比例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此举旨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平衡股东力量对比,规范“三会”运作。同时,也需要营造有利市场环境,加强监管,确保市场正常秩序。
日前,高层发布《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强化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诚信义务,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持股比例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这一举措,对于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具有深远意义。个人认为,上市公司有必要引入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积极股东”,以强化公司治理水平。
总体来看,《意见》内容详实,不仅涉及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管理水平的双重提升,还涵盖了创新激励、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等多个层面。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意见》首次在公司治理部分提出了上市公司引入“积极股东”的明确要求,这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理念的新进展。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上市公司股东类型包括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及中小股东等。在公司治理层面,控股股东或前几大股东往往掌握话语权,而中小股东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引入持股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有助于平衡股东间的力量对比。
例如,在存在绝对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其对董事会的控制力极强,议案往往畅通无阻。反之,中小股东的提案若不符合控股股东利益,则难以提交审议。这种“一股独大”的现象,对公司治理构成挑战。而在前几大股东持股比例相近的情况下,又可能出现股东内斗、争夺董事会席位等问题。
此前,上市公司“三会”运作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引入持股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对于规范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机构投资者,以其专业的投资眼光和治理能力,有望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作为积极股东,机构投资者不仅能够稳定上市公司股价,更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监督与推动作用。然而,目前部分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往往保持沉默,即便自身利益受损也无所作为。这种现象亟需改变。
真正的积极股东,应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同时,也需要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如允许积极股东委派人员进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对于未能发挥积极作用的股东,应允许其合规减持或清仓。
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和积极股东的监管,防止上市公司刁难积极股东或积极股东违规减持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市场正常秩序,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续提升。(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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