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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为适应新《公司法》及《实施规定》正式施行,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与《再融资审核规则》,并于2024年12月2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审计委员会职权、信息披露监管等多个方面调整。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换换 王蔓蕾)12月27日晚间,北交所正式公布,为顺应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简称《实施规定》)于2024年7月1日的正式施行,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北交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24年12月27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在《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中,主要变动包括:首先,明确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权承接安排,依据《实施规定》等规定,细化了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责的具体条款,并优化了专门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其次,贯彻了新《公司法》的新增要求与相关表述,例如调整了临时提案的股东持股比例要求,补充了关联董事书面报告的规定,修改了股东会、董事高管辞任的表述等。此外,还涉及其他多项制度调整,如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聘任证券事务代表以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明确了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提交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义务,并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发布说明、澄清公告的具体情形及内容要求,同时简化了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而在《再融资审核规则》的修订方面,除了对新《公司法》的适应性修改,如删除上市公司监事、调整股东大会表述等,还着重落实了新“国九条”等监管要求,主要修改点包括:一是强化了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的责任,新增了现场督导规定和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并调整了不接受中介机构提交文件的纪律处分时限。二是加强了信息披露的监管,优化了涉密信息的豁免披露安排,并增加了可退回回复文件的规定。三是优化了发行审核程序,增加了受理前申报文件可申请延期补正的规定,明确了申报前的预沟通机制。四是完善了受理、问询、审核等环节的时限扣除规定。

为确保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平稳过渡,证监会还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期安排,为相关主体预留了一年左右的时间来完成内部监督机构的调整。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