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主任何艳春表示,操纵类案件呈现新特点,包括短线化操纵、团伙型操纵等,给监管带来新挑战。建议完善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加强监管科技应用,提升识别和调查能力。

  2月21日,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办公室主任何艳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操纵类案件呈现新特点,对监管提出了新挑战。笔者认为,应加大对各类操纵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据介绍,操纵案的新特点包括:从传统的“坐庄型”操纵向短线化操纵演进;游资抱团炒作的“团伙型”操纵增多;上市公司“内部人”参与的“伪市值管理”信息型操纵和蛊惑型操纵有所增加;利用复杂金融产品、新型交易技术的操纵行为偶有发生。

  传统“坐庄型”操纵依赖资金优势,目前正在向短线操纵转变。短线操纵者利用资金、持股、信息优势,快速买卖获取短期利益,其快速性和隐蔽性增加了监管难度。

  游资抱团炒作的“团伙型”操纵在一些连续涨停板的股票上常见。几个游资通过合谋,合力介入某只股票,交易换手活跃,股价波动剧烈。这种模式败坏了市场风气,借助配资等“加杠杆”操纵,放大了操纵的规模和恶果。

  上市公司内部人参与的“伪市值管理”信息型操纵,在《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而“编题材、讲故事”的蛊惑型操纵,则对应证券法中的操纵手段。两者均涉及信息传播手段,前者误导性利用真实信息,后者基于虚假信息。

  “利用复杂金融产品操纵行为”包括制造价格波动影响另一个市场价格,或大量买卖期权影响标的资产价格等。“利用新型交易技术操纵行为”包括高频交易者利用算法制造虚假供需关系,或大量下单制造市场混乱等。这些新型操纵行为查处难度更大。

  操纵行为侵害投资者利益,危害市场健康运行,有关部门应全力查处。笔者建议,一是完善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为监管人员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执法依据;二是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对市场操纵行为的识别和调查能力。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