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明确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变更。承诺方怠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将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或管理人应采取措施主张权利。

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该文件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在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所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进行变更。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承诺方通过重整计划逃避业绩补偿责任。文件中强调,若承诺方怠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将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并极大影响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的偿债资源。因此,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行动,如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措施,及时向业绩补偿承诺方主张权利,确保其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此举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