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破产重整新指引,终结“暴利”时代
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破产重整指引,直击权益调整模糊、内幕交易等问题,明确信息披露和权益调整要求,规定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上限,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严打“保壳式重整”。
“暴利”的破产重整时代,或将迎来终结。
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沪深交易所也同步修订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自律监管指引(下统称“《指引》”),直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交易中的权益调整模糊、内幕交易频发、中小股东权益稀释、“假重整、真逃债”等乱象。
《指引》进一步明确了重整计划中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权益调整要求,规定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等,并强调“不得在重整计划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一举措旨在规范市场行为、平衡各方利益,让重整真正回归到提升企业价值的长效发展中。
增加权益调整“硬约束”是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的重要补充。资本市场共有100多家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重生”,但仍存在部分保壳式交易、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乱象。其中,“高比例转增、低价定增续命”是典型特征之一。
以往,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并没有对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数进行明确规定,导致上市公司转增股份数差异大,极大摊薄中小股东权益,引发市场争议。因此,《指引》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比例上限,并规定可供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为准。
同时,《指引》还对重整投资人的入股价格及锁定期进行了明确约束,强调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重整协议签订日前20/60/1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取三者最高值),以杜绝低价利益输送,并明确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六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此举旨在倒逼投资人更关注长期经营价值,而非短期资本运作。据统计,2024年11家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且已执行完毕的上市公司中,重整投资人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份的价格进一步降低,利益倾斜趋势愈发明显。
此外,《指引》还严打“保壳式重整”,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上市公司的自查与披露义务,以防止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虚增利润、规避退市等操作。同时,为了防止企业借破产重整逃避补偿义务,《指引》还规定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业绩补偿承诺,不得通过重整计划予以变更。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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