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修订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强化上市公司质量导向
AI导读:
沪深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增设“业绩下滑调整”扣分指标,取消A类投行免现场督导规定,优化A类评价条件,完善评价结果运用,旨在提升保荐机构执业质量。
券商投行的执业质量考核标准迎来新一轮修订。3月21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旨在通过优化指标体系、完善结果分类方式及强化结果运用,进一步提升保荐机构的执业质量。
针对新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对市场造成的恶劣影响,此次修订特别增设了“业绩下滑调整”作为扣分指标。同时,取消了原先“保荐机构连续3次评价结果为A类,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的规定,意味着即便连续3次获得A类评价的投行,也将被纳入常态化、滚动式的现场监管之中。
A类投行保荐数量需不低于3家
修订后的《评价办法》共6章30条,整体架构保持不变,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增设“业绩下滑调整”指标。鉴于新上市公司业绩变脸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本次修订在“成长能力”指标中新增“业绩下滑调整”子指标。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超过50%,该公司当年在上市公司质量部分的得分将扣减5分。
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及评价得分调整三部分构成。其中,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主要评估公司的经营质量、市场表现及治理质量。
经营质量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创新能力三部分,成长能力下设营业收入增速、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速及业绩下滑调整等指标。
二是调整部分指标赋值方式。例如,“现金分红比例”指标由原按分红比例10%以上、0-10%及0三档赋值,调整为按分红比例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的排名赋值,以提高指标得分的区分度。市值类指标(如“总市值”、“市净率”、“年化回报率”)的计算方式也进行了调整,由原根据公司年初第一个交易日或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股价计算,改为根据公司年初或年末20个交易日股价收盘均价计算,以减少股价短期波动的影响。
三是优化A类评价条件。鉴于评价年度保荐上市的公司数量较少,不足以客观衡量保荐机构的整体执业情况,因此增加了“评价结果为A类的保荐机构,原则上评价年度纳入上市公司质量评价范围的保荐上市项目数量不低于3家”的规定。
四是完善评价结果运用。为落实相关意见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删除了原“保荐机构连续3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的规定。
沪深交易所前期就《评价办法》向保荐机构征求了意见,并对反馈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了部分合理建议。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后续将视市场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涉及规则理解或问题咨询的,将通过宣传培训增进市场主体的理解。
每年9月底前公布评价结果
自2023年7月联合发布《评价办法》以来,沪深交易所已完成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两次试评价。评价结果总体上能够较好反映各保荐机构的执业质量,对引导保荐机构转变执业理念、提高申报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使各方做好充分准备,《评价办法》设置了一年过渡期,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评价结果暂不对外发布,也不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
去年,上交所在《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表示,2023年度评价共涉及103家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保荐机构,其中6家被评为A类、20家被评为B类、8家被评为C类,其余69家因无保荐上市公司或无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首发项目被划分为N类。评价结果适用过渡期的相关安排,沪深交易所已向各保荐机构一对一告知了评价结果。
过渡期满后,根据《评价办法》,沪深交易所将于每年第三季度开展上一年度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并于第三季度末前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评价结果。
(作者:徐蔚;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关键词: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上市公司质量、沪深交易所)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