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3月28日,河北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对东旭光电及东旭集团因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东旭光电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东旭集团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两家公司还存在虚增收入、利润和货币资金等问题。相关责任主体面临巨额罚款和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月28日,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债券发行人)等主体因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深圳证监局也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事先告知。

调查发现,东旭光电在2017年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高达75.65亿元;东旭集团则在2018年同样以欺骗手段骗取公司债券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此外,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更是高达447.9亿元;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还非经营性占用了东旭光电、东旭蓝天的大量货币资金,截至目前尚未归还的金额合计达到169.59亿元。同时,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也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并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河北、深圳证监局将在履行监管执法程序后正式作出处罚决定。

目前,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中。河北、深圳证监局将持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资金。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文章来源: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