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历经两次庭审后,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迎来一审判决。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损失78.35万元。本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司法层面的首次落地,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历经两次庭审后,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迎来一审判决!这一判决在证券市场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泰)、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判长强调,增持承诺一旦向证券市场公开,就可能影响股价,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最终,一审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两名原告损失合计78.35万元。

本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在司法层面的首次落地。该条款明确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后,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填补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承诺情形的空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这一条款的落地对于违反承诺情形进行了类型化界定,并根据本案事实结合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告有无过错、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了精细梳理。本案的判决结果令人信服,对于追究其他违反公开承诺行为的民事责任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回顾本案,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然而,两人并未如期履行增持承诺,且后续两次延期也未能完成。最终,袁某、罗某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深交所也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赔偿投资损失。经过审理,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且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因此,判令两人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判决生效后,相关投资者可以根据判决确立的原则进行索赔。同时,这一判决也为追究其他违反公开承诺行为的民事责任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