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判决:敲响资本市场诚信警钟
AI导读: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迎来一审判决,上海金融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案警示上市公司及董监高需审慎承诺、严格履约,坚守诚信原则。新证券法明确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判决推动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吴晓璐
4月25日,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迎来一审判决。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郑某某投资损失合计78.35万元,这一判决为上市公司及董监高敲响了警钟,警示其需审慎承诺、严格履约,坚守诚信为本的原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公开承诺增持,本应传递看好公司长期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号,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然而,若利用利好信息误导投资者,不仅损害投资者利益,还可能涉嫌操纵市场或虚假陈述,面临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袁某、罗某在资金未准备充分的情况下,贸然公开承诺增持,且在后续延期公告中未提示风险,反而多次传递虚假信息,误导市场和投资者,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共同侵权,需对投资者损失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情有可原。但本案中,两人未履行承诺的行为明显不具有可免责事由,且截至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未增持一股,显示其主观上无完成承诺的意愿。
长期以来,资本市场存在“忽悠式”增持、回购行为,监管部门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此案的判决标志着从“行政追责”向“司法追责”的深化,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范例,推动市场规则和司法标准的完善。
长远来看,上市公司需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建立公开承诺履行的跟踪监督机制,避免承诺流于形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应意识到,公开承诺需谨慎,随意背弃可能引发行政、民事责任。
投资者需加强判断力,避免被“空头支票”误导。若因上市公司或董监高违反承诺导致投资损失,应积极主张民事赔偿。
资本市场是“信息+信心”的市场,上市公司及董监高的公开承诺,对中小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未来,违反公开承诺的行为将受到监管和司法重拳打击,以推动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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