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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首次系统性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旨在平衡公开原则和保密要求。文章探讨了如何准确落实《规定》,防止豁免权异化,并提出事前审核等建议。

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下称《规定》),首次系统性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旨在平衡公开原则和保密要求。准确落实《规定》,防止豁免权异化,或需补充配套规则。

《规定》将豁免事项分为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两类。国家秘密由相关机关单位定密,较为刚性;商业秘密的定密权属于权利人,看似有一定弹性。

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通过内部保密措施“形式认定”商业秘密,自我扩大范畴,暂缓或豁免披露,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规定》虽未推翻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自主认定权,但设计了制衡机制,如登记相关信息、事后追责等。然而,“企业自证+事后追责”仍显单薄。

建议上市公司在正式公告前,提前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由交易所设立的商业秘密审核委员会进行事前审核,筛查应及时披露的信息。

交易所的事前审核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一种补救措施,并不能豁免所有信披法律责任。违规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资者可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信息披露的“保密例外”是上市公司商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再平衡。需阳光化认定标准、公正化认定程序,以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筑牢资本市场信披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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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