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鼓励引入积极股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AI导读:
《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鼓励上市公司引入持股比例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投资价值。然而,近年来A股市场举牌事件稀少,大股东占据主导地位,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成为积极股东需满足长期持股的资本基础和主动治理的能力与意愿。
每经评论员杜恒峰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着重提出,应发挥资本市场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推动作用,强化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并鼓励上市公司引入持股比例5%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此举对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具有深远意义。
从资本市场现状看,外部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即触发举牌。然而,近年来A股市场举牌事件稀少,与数千家上市公司的总量相比,举牌现象并不普遍。这导致大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占据主导地位,小股东权益难以保障,投资行为趋于短期化,与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相悖。
成为积极股东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长期持股的资本基础,持股达举牌线(5%)是重要门槛,举牌股东需披露关键信息,且股份存在限售期,只有具备长期投资心态的资本才能承受此限制;二是主动治理的能力与意愿,举牌股东通常具备专业研究能力和资源整合优势,能够积极参与投票,团结小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要影响。
为更好地支持上市公司引入积极股东,还需在制度层面给予更多便利,如加强股东大会提案权、董事提名权保护,优化股东投票权征集渠道,降低参与公司治理成本,同时在税收政策、交易费用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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