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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完善受理条件、完善办理程序以及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等。

据中国证监会12月31日消息,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指中国证监会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中国证监会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

此次发布的《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受理条件。根据国务院《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决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当事人曾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自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

二是完善办理程序。《决定》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等。

三是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为提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严肃性,《决定》明确,当事人或其受托人利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恶意拖延调查、审理程序,向第三方泄露协商内容,打探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案件办理信息等行为,属于国务院《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

此外,《决定》明确,在考虑国务院《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因素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协商确定。

通过此次修改完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受理条件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更加规范,有利于更好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