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底。该政策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旨在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创新企业CDR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三部门对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自2019年,彼时税收优惠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本次三部门进一步将相关政策续期至2027年底,但并未提及印花税。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