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重点完善战略投资者制度。文章提出,战略投资者需实际参与公司治理,避免伪战略投资。信息披露需从全流程、精细化角度补齐短板,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披露。扩大战略投资者范围旨在引入长期活水,推动资金与产业深度绑定。

熊锦秋近日,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其中重点完善战略投资者制度,笔者就此提点个人浅见。《意见稿》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扩大战略投资者范围,将基本公募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等界定为资本投资者,与实业背景的产业投资者形成二元格局。规定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是“提名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这一规定抓住战略投资与财务投资的本质区别,避免了“重入股、轻赋能”的伪战略投资乱象。信息披露是防范伪战略投资的关键抓手,《意见稿》提出信息披露要求,但建议从“全流程、精细化”角度补齐短板,包括事前披露要“透明化”,事中披露要“常态化”,事后披露要“全面化”。扩大战略投资者范围、引入资本投资者,本质是为资本市场引入长期活水,推动资金与产业深度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