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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电子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指涉投资者索赔。公司已收到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需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此前公司已因信披违规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月8日晚间,同洲电子(002052.SZ)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广东省高院对涉及姚丽华、王勇、张红梅等25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根据此前判决,公司需向上述投资者赔偿损失1357069.34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6852.57元。

  同洲电子表示,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此次涉及的案件是同洲电子在2014年至2016年之间的信披违法行为。

  当时,同洲电子通过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虚构销售收入等方式,虚减或虚增净利润。其中,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净利润的6.31%、164.17%和6.89%。

  根据2001年2月证监会发布的《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若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则暂停上市;若上市公司连续四年亏损,则将终止上市。

  也就是说,同洲电子通过操纵财报避免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出现,也得以免于面临暂停上市甚至退市的风险。

  2019年10月15日,同洲电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34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

  公开资料显示,同洲电子以机顶盒业务起家,公司成立于1994年,发展至2002年就已中标CCTV互动电视项目,成为其首批主要设备供应商,2003年又中标中央电视台专业解码器改造项目。2006年6月,同洲电子在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分为三大板块,电力电子业务、新能源业务、 ICT行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