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婚前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
AI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算彩礼吗?婚前的购房款、购车款如何能被视作彩礼?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解答上述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
其中一件典型案例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在“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李某(女)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之后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及购车款。人民法院查明,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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