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自买自卖式减持受惩戒,股市名家解读
AI导读:
最近,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披露了两起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自买自卖减持股票的行为,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这种行为可能对市场造成冲击,引发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行使等问题。股市名家对此进行解读,提出监管部门应及时清理复原,并从信息披露和违规减持角度处理。
最近,深交所网站披露了对“Z”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副董事长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该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利用他人账户接盘自己减持的股票,并存在短线交易行为。此前,上交所“H”上市公司实控人也因类似行为受到处罚。
在这两个案例中,大股东均通过他人账户接盘自己减持的股票,资金源于大股东本人,接盘占比公司总股本2%。分析原因:直接减持可能冲击市场流动性。而虚假交易可维持股价稳定,制造交易活跃假象,吸引散户。此外,代持后大股东可继续控制公司,股票可用于质押融资,且后续减持不受约束。
监管部门主要从信息披露隐瞒角度惩戒。大股东减持后,名义股东仍出现在股东名册,未披露实际出资人。自买自卖行为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监管部门是否认可减持结果,是否需要责令改正等。同时,代持期间股份权利行使也需明确。
对此,笔者有以下思考:一是监管部门应对自买自卖式减持及时清理复原,视为减持行为,避免市场误导和财产纠纷。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大股东转让股份应合法合规,包括减持方式和接盘方。自买自卖减持或可纳入违规范畴。
二是对于已发生的自买自卖减持,应从信息披露和违规减持角度处理,要求限期清理并消除代持。若受让方已在二级市场减持,应等量购回,然后由大股东购回所有股份,价差上缴上市公司。清理前,名义持有人与大股东视为一致行动人。
三是对股份代持名义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应附加条件。查实代持行为后,名义股东有权行使权利,但需出示代持协议和实际出资人的书面意见。若实际出资人有债务纠纷,名义股东持有的股份应用于承担债务,防止财产转移。
(股市名家观点,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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