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向有棵树科技等发出监管函,涉信息披露问题
AI导读:
2025年7月25日,深交所向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发出监管函,指出公司未对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提供必要支持,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7月25日,深交所向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肖燕、佘婵、唐仕莲发出监管函:
王维、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长沙云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好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的股份。2025年7月2日,产业投资人向你公司发出通知函,拟自行召开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改组议案,并要求你公司披露相关股东会通知。
经查,你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多次提醒你公司董事长肖四清,应当保障股东权利,依法依规对股东自行召开股东会事项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你公司董事肖燕、佘婵、唐仕莲未勤勉尽责,未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你公司董事会未对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提供必要的支持,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董事长肖四清以及董事肖燕、佘婵、唐仕莲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1.1条、第4.1.2条、第5.1.1条的规定,董事长肖四清以及董事肖燕、佘婵、唐仕莲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在收到本函后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予以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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