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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一起因“免息券”使用规则未有效提示导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消费者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并要求银行返还已收取的利息。此案对规范金融机构营销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免息券”“优惠券”等营销手段已成为吸引金融消费者的常见策略,但这些手段背后隐藏的模糊规则却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免息券”使用规则未明确提示而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消费者仲某因未充分了解30天免息券的使用规则,在提前结清借款时被要求支付800元利息。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消费者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并要求银行返还已收取的利息。此判决对规范金融机构营销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免息券争议频发

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仲某通过某互联网平台两次使用“免息券”借款。首次借款时,仲某使用14天免息券未产生利息。基于此经验,仲某在第二次借款时使用了“30天免息券”,并计划提前还款。然而,当他提前结清借款时,却被告知需支付利息。仲某主张当时未看到该规则,认为该30天免息券不收取利息,但客服人员表示提前还款无法减免利息。

仲某认为平台存在误导性及欺骗性促销行为,导致其基于重大误解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被迫支付高昂的借款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利息。

法院判决维护消费者权益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融机构在使用“优惠券”等营销手段时,应向金融消费者进行有效提示说明。若未有效提示说明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应认定构成重大误解,消费者有权撤销合同。本案中,银行未能证明对消费者进行了充分提示说明,故判决银行返还仲某800元借款利息。

法院指出,从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角度看,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仲某首次使用14天免息券的经历、平台发送的诱导性短信以及两次免息券申领流程的一致性,均导致其误认为规则相同。因此,法院认定仲某在订立合同时对利息规则存在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合同并责令银行返还利息。

业内人士表示,部分平台通过“免息”“零利率”等话术吸引用户,但在细则中设置复杂限制。此类行为不仅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更会透支消费者信任。金融机构应主动优化提示方式,简化规则表述,减少理解成本。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