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政和解制度实施效果待提升,建议拓宽适用范围
AI导读:
自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证券行政和解制度应运而生,但适用案例极少。全国政协委员何杰建议拓宽适用范围,助力市场主体重生,强调该制度能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平衡监管效率与企业生存,但实施效果不佳,需强化理解和宣传,放宽适用条件。
自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我国推出了一系列规范文件,强化了证券市场监管执法,严惩金融证券犯罪。在此背景下,证券行政和解制度应运而生,为证券领域提供了协商式纠纷解决新模式。该制度允许涉嫌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在调查期间,通过承诺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等,经证券监管机构认可后终止调查。
然而,自2022年设立以来,证券行政和解制度的适用案例极少。全国政协委员何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指出,该制度实施效果不佳,建议拓宽适用范围,助力市场主体重生。他强调,证券行政和解能促进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对正常经营企业产生毁灭性打击,有效阻断刑事责任风险传导,修复投资者关系,并优化监管沟通。
何杰认为,证券行政和解制度是平衡监管效率与企业生存的关键工具,对民营经济意义重大。但数据显示,自《行政和解试点办法》出台至2022年,证监会仅在2起案件中达成行政和解,占比极低。他建议强化对该制度意义的理解和宣传,放宽承诺制度适用条件,并结合注册制改革,推动该制度全面落地。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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