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明确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了重整计划中的权益调整要求,并强调在重整计划实施前不得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证监会3月14日消息,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旨在加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监管和信息披露。

  该《指引》明确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上市公司需自查并披露是否存在退市风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等情况。《指引》还详细规定了重整计划中的权益调整要求,如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五折,并明确了重整投资人的股份锁定要求。此外,《指引》强调,在重整计划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不得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此前,证监会曾就《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总体认可《指引》,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证监会经逐条研究后,已采纳与《指引》条文有关的主要意见。未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确保《指引》的有效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