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3月1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旨在强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监管,化解风险,提升质量。自2007年以来,已有超百家上市公司完成破产重整。证监会表示将加强政策解读,确保《指引》有效实施。

3月1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指引》),旨在强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监管,化解风险,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

超百家上市公司完成破产重整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已有超过100家上市公司成功完成破产重整,多数公司借此摆脱困境,偿债风险降低,控制权平稳交接,剥离亏损资产,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政策层面高度重视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对破产重整提出更高要求,亟需凝聚共识、明确标准、优化机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共同总结、梳理、讨论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审理情况,并达成共识,形成《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为衔接该纪要,证监会起草了《指引》,细化了证券监管相关事项。

《指引》五大核心内容

《指引》明确了五方面内容:一是职责分工,强化重整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及信息披露监管;二是信息披露要求,防控内幕交易;三是优化重整计划草案规范,引导市场博弈,构建长效机制;四是对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提出严格要求;五是强化承诺监管,督促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其中,在优化重整计划草案规范方面,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和价格进行了规制,明确了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上限,避免股本过度扩张稀释中小股东权益,同时引导重整投资人通过改善公司经营实现协同发展。

此外,为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经营相对稳定,《指引》对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证监会表示,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4条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被采纳,未采纳意见与现有规则冲突或与提升重整质效目标不一致。后续将加强政策解读,确保《指引》有效实施。

对于过渡期安排,《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指引》公布前法院已受理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无需适用部分转增比例及股份定价规定。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