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两项决定,集中修改废止88件证券期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推进新《公司法》实施。调整公司治理规定,明确内部监督机构选择。同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记者从证监会获悉,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证监会于3月28日正式发布了两项重要决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与《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这两项决定对88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打包”修改与废止,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本次集中修改与废止的核心内容包括:结合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删除了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并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同时,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的公司治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的独立董事规定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此外,还调整了文字表述,并更新了引用的新《公司法》条文序号。废止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因近期将与相关规则联动修改,故未纳入此次“打包”修改的范畴。

  此前,中国证监会已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过渡期安排,相关主体需根据本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2026年1月1日前完成调整。同时,证监会还同步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同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望未来,中国证监会将持续推进新《公司法》的贯彻实施,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制度规则,为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