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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宣布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生效,两被告已全额支付赔偿款。该案涉及金某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未履行增持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共计900余万元。

  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赔偿款已全额支付。

  6月12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的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于近日生效。日前,两被告已向两原告全额支付赔偿款。这一案件标志着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该案始于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然而,经过两次延期后,袁某、罗某仍未能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因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某、罗某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深交所也给予了公开谴责处分。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某泰股票,而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要求金某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今年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该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律师表示,该案是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的首次司法适用,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以及推动资本市场有序运行。新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为期一年的增持承诺期内,两名被告增持金额为零,导致原告损失巨大。被告袁某、罗某辩称,因客观上履行能力不足,无法再履行增持承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但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且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袁某、罗某表示愿意主动履行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并愿意在损失核定后,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其他投资者涉诉案件。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