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X公司新股发行上市引发关注,其“清仓式”分红行为触及市场敏感神经。新任证监会主席上任后,IPO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力度加大。X公司通过调整“报告期三年”规避监管,暴露了IPO新政在现金分红考核方面的弹性。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近期,X公司的新股发行上市进程引发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作为IPO公司中“清仓式”分红的代表,X公司的举动无疑触及了市场敏感的神经。自去年下半年以来,IPO公司的分红问题便成为市场热议的焦点,不少公司因此被迫终止了IPO。

  新任证监会主席上任后,对IPO公司现金分红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今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要重点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行为,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随后,4月12日发布的“新国九条”也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将此类行为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

  为落实上述政策,沪深交易所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指标:对于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或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且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的企业,将不允许其发行上市。在此背景下,X公司因其典型的“清仓式”分红行为,其IPO之路或将面临严峻挑战。

  然而,X公司似乎找到了规避监管的“捷径”。通过调整“报告期三年”的时间范围,X公司选择了对自己最有利的计算方式。以2021年至2023年为报告期,由于2023年未进行现金分红,X公司的分红比例大幅下降,远低于80%的监管红线。

  X公司的成功上市,暴露了IPO新政在现金分红考核方面存在的巨大弹性。这种弹性导致严审IPO出现了松动,尤其是在现金分红监管问题上,出现了“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继续出现,有必要压缩IPO公司现金分红考核的弹性,选择最不利于发行人的“报告期三年”进行考核。

  此外,为了体现对IPO公司现金分红问题的重视,建议将分红比例80%的红线进一步降低到70%。一旦现金分红比例达到70%,即应取消IPO资格。这有助于促使IPO公司将更多利润留存于企业用于发展,或上市后与新股东共享。

  同时,对于报告期内存在现金分红的公司,应严格限制其募资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行为。特别是对于“报告期三年”前两年内存在大额分红,甚至“清仓式”分红(分红比例达到70%以上)的公司,更应严格禁止其募资补流或还贷。以避免发行人“一手分红一手补流”的恶劣行为。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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