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收上交所工作函:上市公司需强化合伙制子公司有效控制
AI导读:
ST新潮发布公告,收到上交所关于加强内部控制的工作函,强调了对子公司有效控制的必要性。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对合伙制子公司必须强化有效控制,确保子公司重大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并提出强化内控约束和避免采用合伙形式设立子公司的建议。
2月17日,ST新潮发布公告,收到上交所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投资者回报有关事项的工作函》,其中强调了对子公司有效控制的必要性。股市热点方面,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对合伙制子公司必须强化有效控制。
据公告显示,ST新潮子公司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下称“宁波鼎亮”)持有境外子公司79%股权,而执行事务合伙人Seewave公司自主全权执行合伙事务。然而,ST新潮在宁波鼎亮的普通合伙人变更事项、董事任免等方面缺乏有效控制。虽然ST新潮提出董事会追认宁波鼎亮普通合伙人变更事项作为整改措施,但截至目前,其内控制度对境外子公司核心决策主体变更程序仍未明确规定。Seewave的董事选举等事项仍由自身决策,上交所要求ST新潮避免用临时性措施代替制度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拥有广泛决策权,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管理。当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时,其治理结构、经营运作必须符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需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子公司重大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对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效控制至关重要。
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赋予过多自主权,导致控制权被架空。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上市公司应强化合伙制子公司的内控约束,确保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主决策权受到监督和约束,并定期对子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二是上市公司设立子公司时,应避免采用合伙形式,以减少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的可能性。
总之,上市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各种类型子公司的控制,建立长久有效的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优化股权结构,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