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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披露新三板市场操纵案,刘某某、娄某因操纵新三板股票“腾茂科技”被罚没3.3亿元。文章分析了新三板市场操纵案的共性特征与独特性质,并探讨了市场操纵民事赔偿的难点与有利条件。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项行政处罚决定,刘某某、娄某因操纵新三板股票“腾茂科技”被处以3.3亿元的罚没款。这一案例不仅展现了市场操纵的共性特征,还凸显了新三板市场的独特性质。

  调查结果显示,在2023年6月19日至9月28日期间,刘某某、娄某通过实际控制6个证券账户交易“腾茂科技”。他们通过账户组间的交易影响股价和交易量,并利用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在操纵期间,他们先是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大量股份,随后拉抬股价,并最终在高位卖出获利。

  新三板市场,特别是基础层和创新层,其交易机制与沪深交易所存在差异。创新层竞价股票的交易主机在特定时间段内进行集中撮合,而基础层竞价股票则仅在每日的特定时间点进行集中撮合。这种交易机制使得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相对较弱。

  “腾茂科技”作为新三板创新层的股票,其股价走势呈现出脉冲性特点。在操纵拉升阶段,成交量极小,但股价却大幅上涨。然而,在出货阶段,成交量突然放大,众多投资者开始跟随买入,却难以在高位卖出获利。

  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弱和独特交易机制使得市场操纵行为更加明显。由于投资者数量有限,挂单稀少,庄家可以通过少量的交易大幅拉升或打压股价。在本案中,庄家通过在高价和低价提前埋单,利用对倒和对敲的手法,轻松冲破股价的压力位和阻力位。

  对于市场操纵行为的民事赔偿问题,本案也引发了广泛关注。由于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弱,受害者相对固定且容易确认,市场操纵与投资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相对容易确认。因此,新三板市场操纵案的独特特点应成为落实市场操纵民事赔偿的有利因素。

  根据相关规定,受害投资者可以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新三板市场操纵案中施害者和受害者明确,民事责任清晰,应率先适用该规定中的政策。通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打击和行政罚款的落实,可以帮助股民挽回损失,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新三板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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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