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近日,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再次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等金融机构,因涉及十年前的通道业务纠纷。该案件暴露出在“资管新规”出台前通道业务的乱象及券商资管产品充当通道后需面临的法律风险。

十年前的通道业务,风险余波影响至今。

近日,锦龙股份披露中山证券一起涉诉案件,纠纷源于十年前的一笔通道业务。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在该业务链条中分别承担出资、通道、通道和放款的角色。

然而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称其3.5亿元资金被支行员工与融资方实际控制人合谋伪造文件套取,因此将业务链条的相关方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悉,包括资金占用费损失,涉诉金额达4.89亿元。

据悉,此次是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侵权责任纠纷”发起的新一轮诉讼。早在十年前,该行以“合同纠纷”为由单独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要求返本付息,最终败诉。最高法曾表示,该案件并非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关于双方是否对资金损失存在过错并应如何承担责任,“本院不予审理认定”。这可能是本次新一轮诉讼埋下的“伏笔”。

通道业务中的通道方责任边界如何界定?是否能完全免责?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而据记者梳理近年来的司法判例,部分通道方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

中山证券陷通道业务纠纷

近日,锦龙股份公告称,中山证券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该法律纠纷暴露出在“资管新规”出台前的通道业务乱象,以及券商资管产品充当通道后需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告,该案件发生在12年前。2014年5月,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委托中山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发出《投资指令》,授权委托中山证券代表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与平安深圳分行、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下称“柳河聚鑫源米业”)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该投资由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决策,投资安全与风险收益均由该行承担。

随后,中山证券代表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即招商银行无锡分行),通知受托人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将委托贷款资金3.5亿元的资金发放给柳河聚鑫源米业。该笔投资在2015年5月到期后,委托贷款未能按约收回。

纠纷源于资金损失应当谁来承担。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起诉,称实际上旗下长春汽车厂支行员工张磊与柳河聚鑫源米业实控人刘孝义冒用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名义,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签订虚假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文件,导致上述3.5亿元的资金以“委托定向投资”业务模式通过多层通道流出,造成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资金损失。

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请求法院判令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国民基金、朱东卫连带赔偿3.5亿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据其主张,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止,本案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89亿元。

锦龙股份表示,截至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中山证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本次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锦龙股份也谈到,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两大银行曾“交战”多个回合

实际上这是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第二次发起的诉讼。早在2015年9月以前,光大银行曾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告的判决书披露该案件更多的细节。早在2013年下半年,柳河聚鑫源米业实控人刘孝义结识了上述张磊,请求其帮助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贷款3.5亿元,并承诺以帮助揽储作为回报。但刘孝义虚构资金用途,称要购买粮食,隐瞒公司背负巨额债务及自己炒作期货的事实。

上述2人曾尝试在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获取贷款,但没有成功。2014年5月,通过他人介绍,张磊认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的员工侯某某,双方初步确定通过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模式为柳河聚鑫源米业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