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沪深交易所修订发布《股票上市规则》,新增“事实董事”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文章分析了事实董事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配套规则,强调其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近日沪深交易所修订发布《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规则》),新增“事实董事”制度,这对公司治理结构有着重要影响。笔者对此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

 《公司法》第180条明确规定公司董监高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而控股股东、实控人即使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需承担同样义务。《规则》进一步重申了这一点,将事实董事纳入监管范围,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理念。

  法律规则将事实董事纳入规制范围,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事实董事指的是那些不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职务,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员,包括控股股东等。他们同样应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现实中,一些控股股东、实控人超越法律界限,成为事实董事,若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而,如何认定控股股东、实控人为事实董事,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规则》等并未明确规定认定标准,建议采用“行为清单+综合推定”模式,只要实际行使了董事、高管权利,即可推定为事实董事。比如,持续参与董事会决策、掌控核心权限、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签订协议等。

  为避免事实董事制度被滥用,还需配套规则。如设置安全港规则,明确排除为维护股东权益而提出建议或依监管要求参与风险处置等情形。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影子董事”,即控股股东、实控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的区别在于前者实际参与执行公司事务,后者为指示他人。目前,还需更多依靠事实董事的相关规定来强化认定并落实法律责任。

  总之,事实董事制度是推动公司治理现代化的必要举措,但其有效性取决于认定标准的精确性。只有划定清晰的认定标准,才能将事实董事制度落到实处,倒逼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行为更加合法、规范。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