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福成股份股东李永某因违反同业竞争承诺,收到监管警示。同业竞争问题备受关注,对上市公司发展构成潜在威胁。明确义务主体、强化承诺约束、细化解决路径、完善监督机制是避免同业竞争的关键。


近日,福成股份发布公告,股东李永某因违反同业竞争承诺,先后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上交所监管警示。此举引发市场关注,同业竞争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福成股份于2004年7月13日在上交所上市,目前控股股东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4.51%)。虽然李永某未进入上市公司十大股东名单,但企查查信息显示,其持有福成投资集团40%股权。经核查,2022年李永某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从事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违反了IPO时的承诺。监管部门已责令其限期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同业竞争问题备受关注。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董监高人员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均负有避免同业竞争的义务。当前监管虽未明确将间接股东纳入限制范围,但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相关主体若已作出承诺,则应严格履行。

同业竞争对上市公司发展构成潜在威胁。它会导致市场资源、客户、技术的争夺或流失,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因此,避免同业竞争,禁止相关主体搞自留地,有利于形成推动上市公司快速发展的合力。

为有效遏制同业竞争行为,笔者建议:一是适当拓展同业竞争主体的认定范围,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5%以上股东或重大影响主体也应负有避免同业竞争义务;二是强化承诺履行的约束与执行,加强持续监管和现场检查,要求违规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解决方案并启动执行;三是健全内部举报与制衡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和举报,董事会应定期评估同业竞争风险。

总之,避免同业竞争是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要求。通过明确义务主体、强化承诺约束、细化解决路径、完善监督机制和加大违规成本,可有效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促进健康发展。(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