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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创业板上市公司盈康生命拟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新《公司法》及财政部通知规范了资本公积金的使用,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建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不安抗辩权适用情形。

  7月17日,创业板上市公司盈康生命公告拟动用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平衡好各方利益。

  新《公司法》规定,使用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今年6月财政部出台《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对资本公积金弥补范围、时间、依据、程序等作出财务规范,比如在程序方面,董事会决议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值得关注的是,相比征求意见稿,《通知》增加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内容: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应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或向社会公告;公司债权人对其债务风险合理评估。但若债权人经评估认为公司存在债务风险,是否可主张债务加速到期或追加担保等约束措施,并不明确。

  上市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实践正在逐步展开,然而资本公积作为公司资本的防护盾,如何保障这一工具在合理、合规、安全轨道上发挥作用,确保企业行稳致远,仍需仔细斟酌,其中尤需关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从程序上来讲,上市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在限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债权人,同时主动对债务偿还能力进行合理解释评估,消除误解。

  相关配套制度也应考虑完善,核心是明确何种情形下可适用“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这就是不安抗辩权制度。

  资本公积金是公司资本信用基础,其大幅消耗会直接降低公司对债务的长期保障能力,若动用源于股东出资的资本公积金补亏后,短期内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构成变相抽逃出资行为。建议借鉴此前法院相关判例出台规定,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导致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下降超30%,即推定偿债能力恶化,此时可赋权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要求债务人提供等值资产抵押;若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主张债务加速到期。

  资本公积金补亏并不能真正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上市公司使用资本公积金补亏,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对此或应出台更为严格规定。比如对ST公司及最近三年累计亏损超净资产50%的企业,可禁止使用资本公积金补亏;对研发投入强度超5%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放宽至弥补后资本公积金占净资产不低于20%。使用资本公积金补亏后,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回购、大额现金分红等运作。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使用资本公积金补亏企业的日常经营引导与监控,持续推动提升主业盈利稳定性。上市公司也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扭亏与盈利计划,明确未来一段时间的盈利路径与关键指标,主动接受市场监督,重建价值信誉。

  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绝非财务报表的“粉刷工程”,其合理性取决于在操作中能否实现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多方利益的平衡,要在合规安全框架下为企业清除财务障碍,而非成为掩饰问题的工具,为此还需更精细的制度安排、更透明的企业担当以及更动态的监管保障。要让公司在资本公积补亏后实现重生而非透支,这是制度设计的初衷,更是市场共同的期待。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