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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未休年假按300%工资补偿”话题引发热议。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因未休年假要求公司支付补偿,双方争议激烈。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支付员工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12月12日,“未休年假按300%工资补偿”的话题冲上了微博热搜榜首。这一热点源于一起关于年假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

据工人日报报道,何某(化名)曾在广州某乳品公司担任人事招聘主管,工作长达9年多。在离职后,他向公司提出支付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但公司拒绝支付。公司认为,年休假不得跨年休且过期作废,因个人原因未休完的年休假,公司无需承担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责任。

然而,仲裁判决公司需一次性支付何某2021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081.61元。双方对此判决均不服,遂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年假是否会因不休而作废的问题,律师表示,企业必须将未休年休假“清零”征得职工同意。根据人社部2008年9月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法院认定,某乳品公司关于年休假逾期不申请则作废的主张不予采信,因为年休假“放弃”必须以书面方式(积极主动的方式)放弃,不能以员工“不申请年休假”这一消极行为作为年休假放弃的标准。此外,法律允许年休假跨年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关于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此外,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工资明细表及年终奖情况,计算出何某的月平均工资,并据此判决广州某乳品公司需支付何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为4243.28元。

此次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关注自身权益,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