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科创板非盈利企业发行新政征求意见,旨在贯彻深化科创板改革措施。文章提出个人对未盈利企业IPO及网下配售事项的看法与建议,并指出《首发承销细则》的完善空间。

近日,证监会与上交所联合发布了科创板非盈利企业发行新政的征求意见稿,预示着非盈利企业有望在科创板重启发行。这一举措是对《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的深入贯彻。

目前发布的文件为征求意见稿,证监会和交易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期完善相关制度。基于此,本文针对未盈利企业IPO及网下配售事项,提出个人看法与建议。

上交所修订并向市场征求意见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中,对未盈利企业的网下配售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未盈利企业必须采用询价方式发行,不得直接定价;主承销商和未盈利企业可采用约定限售方式,安排不同限售比例或限售期的网下发行证券;公募基金等专业投资者可自主申购不同限售档位;其他投资者则按最低限售档位自主申购。

此外,《首发承销细则》规定,未盈利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80%,高于其他企业的70%。同时,细则对网下限售比例也有明确要求: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限售比例不低于10%;10亿元以上、不足100亿元的,限售比例不低于40%;100亿元以上的,限售比例不低于70%。

对未盈利企业IPO进行网下限售,有助于机构在询价时更加谨慎,减少随意报价。限售期的锁定使机构更加重视公司投资价值,避免报价过高导致破发和投资亏损。然而,《首发承销细则》仍有完善空间,建议提高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和10亿元以上、不足100亿元两个层次的限售比例至不低于50%,并考虑将限售期与企业的盈利期挂钩,促使机构在网下询价时更加慎重。

此外,未盈利企业在IPO时必须准确预测盈利时间,避免上市后持续亏损。无法预测盈利时间的未盈利企业,应延缓IPO进程。同时,公司原大小非的限售期不应短于网下配售股份的限售期,避免未盈利企业原股东套现走人,留下亏损上市公司给市场。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