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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发布犯罪白皮书显示,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占比近九成。然而,当前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主要依据已出台13年的司法解释,难以适应资本市场新变化。近日,专家学者呼吁更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明确相关认定标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郭聪聪北京报道

  在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今天,内幕交易犯罪愈发显著。

  作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的重要基地,北京市三中院在2024年发布的犯罪白皮书中指出,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占比近九成,已成为证券犯罪的主要形式。然而,当前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主要依据2012年出台的《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的解释》,该解释已难以适应资本市场的新变化。

  近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举办专题研讨会,众多专家学者、司法实务人员深入探讨内幕交易犯罪法律认定的疑难问题,力求为解决认定难题提供新思路。

  多名与会专家指出,内幕交易犯罪中,主体范围界定存在难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标准需明确,同时内幕信息的认定也面临复杂情况。在“零口供”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应尊重资本市场特性,遵循法律谦抑性原则,进行综合判定。专家呼吁更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明确相关认定标准。

  内幕交易主体界定争议大

  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界定是一大难题。

  以公安部2月发布的“北京袁某、董某等人内幕交易案”为例,袁某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总监,泄露内幕信息给董某,二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涉案金额巨大。但在复杂案件中,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并非如此清晰。信息传递链条冗长隐蔽,涉及人员众多,难以判断真正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我国证券法和刑法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违法主体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但实践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缺乏明确标准。

  内幕信息认定复杂多样

  内幕交易具有非公开性、重大性等特点,但在界定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及信息的公开性时,常出现认定分歧。

  依据证券法,以公司重大投资行为满足一定标准作为判断内幕信息的依据。然而,司法机关在认定内幕信息时是否需要实质审查存在争议。证券市场投资者与司法领域在理解和界定内幕信息方面存在差异。

  多名与会人员提出,认定内幕信息交易时,“信息敏感期”的认定也是难点。多数案件依据证监会认定函确定内幕信息敏感期,但该认定函在效力、证据形式及敏感期起止时间的确定上都存在争议。

  “零口供”破案挑战大

  在我国,内幕交易处罚多聚焦于交易环节。由于交易隐秘性,有时泄露人虽到案却未受证监会处罚,此时若泄露人不承认泄露信息,交易人不透露信息来源,刑事司法在“零口供”情况下破案成为难题。

  北京市三中院公告的“马某内幕交易案”是以“零口供”方式破获的典型案例。案件中,马某作为案涉公司外部董事,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通话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控他人证券账户多次买入股票。法院经调查认定马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证券交易。

  多名与会专家指出,在“零口供”下进行内幕交易刑事推定时,必须审慎进行。需要综合交易行为是否异常、时间吻合程度、交易倍数、利益关联程度等因素,运用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确保推定结果准确公正。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