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连发罚单,券商并购重组“看门人”职责再受关注
AI导读:
深交所对东方证券及罗博特科等多家公司和中介机构发出书面警示函,因并购重组业务中信息披露违规。此次事件凸显了并购重组业务中券商作为“看门人”的角色备受瞩目,监管层对此高度重视。同时,该收购案并未因罚单影响其收购进程。
财联社4月18日讯(记者高艳云)并购重组业务中,券商作为“看门人”的角色备受瞩目,其职责履行情况成为市场焦点。
4月17日,深交所对东方证券及其并购项目主办人程嘉岸、罗红雨发出了书面警示函;同时,上市公司罗博特科及其控股股东元颉昇、实际控制人戴军、董事王宏军、董秘李良玉也收到了同样的监管措施。此外,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项目签字律师邵禛、林惠、柯凌峰同样未能幸免。此次事件,再次凸显了并购重组业务中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具体违规缘由在于,罗博特科在重组报告书中未及时披露前期相关并购信息,东方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有效督促其进行披露。尽管违规,但该收购案在罚单披露同日仍获得了深交所的通过,后续还需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
近年来,“科创板八条”“并购六条”等政策的出台,有力推动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发展。同时,监管层对券商的专业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券商需要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以适应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
未披露关键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
此次违规事件中,罗博特科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瑕疵。2023年10月31日,深交所受理了罗博特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其中涉及斐控泰克、FSG和FAG的股权收购。东方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程嘉岸、罗红雨为项目主办人。
然而,罗博特科未在重组报告书中及时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与斐控泰克股东的回购及收益补偿协议等。东方证券及其项目主办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知悉相关协议的签署,但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也未督促罗博特科及时披露。直至深交所发出问询函后,罗博特科才在回复及更新的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了相关信息。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项目签字律师也未能履行好专业职责,对相关协议的签署未给予足够关注,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审慎。
深交所对东方证券提出了整改要求,并要求其自收到监管函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深交所强调,券商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确保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尽管此次并购案因信息披露违规收到罚单,但并未影响其收购进程。4月17日,罗博特科公告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获得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该交易包括购买斐控泰克81.18%的股权以及FSG和FAG各6.97%的股权,并计划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84亿元。然而,该交易仍需获得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财务顾问需提升专业性和有效性
并购重组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现象,监管层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并购重组市场活跃度进一步提升,这离不开中介机构的功能发挥。为进一步强化并购重组资源配置功能,独立财务顾问需要切实提升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数据显示,自“并购六条”发布以来,交易性控制权变更案例数显著增加。上交所也强调了独立财务顾问在并购重组中的重要角色,要求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切实履行尽调职责、强化内控把关制衡。
此外,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以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提升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例如,中证协修订了相关评价办法,通过完善评价指标等方式提升执业质量。
同时,证监会也发布了相关意见,引导证券公司加大对财务顾问业务的投入,提升执业质量。这些措施旨在促进并购重组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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