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上交所最新审核动态明确IPO企业研发人员认定标准,强调非全时研发人员认定需依据实际从事工作性质和工时占比,同时回应了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核查、再融资项目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核查和股份支付授予日认定等热点问题。

在首次公开募股(IPO)过程中,企业如何准确认定非全时研发人员的研发人员身份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近期,上交所在其最新一期的审核动态中,针对这一热点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的规定,对于同时从事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非全时研发人员,如果其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则原则上不应被认定为研发人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交所发现部分发行人存在人员内部调岗、员工实际从事活动与工作关系所属部门不一致、以及将实习期等纳入工时统计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上交所在审核动态中强调了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对于在研发部门与生产等其他部门之间调岗、工作职能发生转换的人员,应根据当期研发工时占比来认定其是否属于研发人员,而不能仅以其期末所在部门或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为判断依据。其次,非全时研发人员的认定应以其实际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工时占比为准,而非取决于其工作关系所属部门或期末是否从事研发活动等因素。在研发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中从事研发活动且当期研发工时占比超过50%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研发人员,但这必须符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第三,当期研发工时占比原则上应以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式入职为起点,对于实习生或一年内离职后再入职的人员,其实习期和前次在职时间原则上不应纳入工时计算。最后,发行人应建立健全与研发人员认定、管理和工时统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上交所还对涉及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的核查要求、再融资项目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核查要求以及股份支付授予日的认定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于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企业的核心技术来源、自主研发能力、产学研合作的合规性以及费用支出等方面。对于股份支付授予日的认定,如果协议仅明确了入股价格确定方法等条款但未明确具体金额,则不能认定为公司与员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

在再融资项目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核查要求方面,上交所明确应关注相关主体因同类业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同时,上交所还透露了2024年针对IPO申报项目、再融资申报项目和并购重组申报项目中的发行人信息披露问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所采取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情况。此外,上交所还针对发行承销业务中的相关问题开展了专项检查,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图片及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