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主任何艳春表示,操纵类案件呈现新特点,如短线化操纵、团伙型操纵等,给市场识别和处罚带来挑战。笔者认为应强化监管和打击力度,完善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加强监管科技应用。

2月21日,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办公室主任何艳春表示,操纵类案件呈现新特点,如短线化操纵、团伙型操纵、“伪市值管理”信息型操纵等,给市场识别和处罚带来挑战。笔者认为,应强化监管和打击力度。

新特点包括:传统“坐庄型”操纵向短线化操纵演进,利用配资或资管产品“加杠杆”,上市公司“内部人”参与的“伪市值管理”信息型操纵增多,利用复杂金融产品和新型交易技术的操纵行为偶有发生。

传统的“坐庄型”操纵依赖资金优势,通过长期持有和拉抬股价实现目的。目前,长线操纵有向短线操纵演进态势。短线操纵者利用资金、持股、信息优势,快速买卖获取短期利益,隐蔽性强。

游资抱团炒作的“团伙型”操纵在一些连续涨停板股票上常见。游资携带巨量资金,通过合谋勾结,联手介入某只股票,交易换手活跃,股价波动剧烈。这种模式吸引散户,败坏市场风气。

上市公司内部人参与的“伪市值管理”信息型操纵,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而“编题材、讲故事”的蛊惑型操纵,则利用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者。信息型与蛊惑型操纵均涉及信息传播。

“利用复杂金融产品操纵行为”可能包括制造价格波动影响另一市场价格,或买入卖出期权影响标的资产价格。“利用新型交易技术操纵行为”可能包括高频交易者利用算法制造虚假供需关系或制造市场混乱。这些新型操纵行为查处难度大。

操纵行为侵害投资者利益,危害市场健康运行。笔者建议完善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标准,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开发实时监控和稽查系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识别和调查能力。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