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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完善类别股规定,强化类别股股东权利保护。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社会公众股股东分类表决制度,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激发其参与公司治理热情。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完善类别股规定,强化类别股股东权利保护,包括分类表决制度。笔者认为,应进一步优化社会公众股股东分类表决制度,以更好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

  根据《规则》第24条第二款,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涉及《公司法》第116条第三款及证监会规定事项时,除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外,还需类别股股东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这一修订基于新《公司法》第146条。

  类别股包括优先股、特别表决权股等,与普通股权利不同。修订旨在保障类别股股东表决权,维护其群体利益。然而,社会公众股东,即中小投资者,往往难以掌握内幕信息,利益保障与大股东存在差异。

  2004年,证监会发布规定首次提出分类表决概念,但实际操作中,类别股东大会表决机制长期失效。当前A股市场,大股东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问题频发,影响市场健康发展。社会公众股股东分类表决制度缺乏承载平台,亟待恢复。

  笔者建议,在重大事项如增发新股、重大重组中,推行社会公众股股东分类表决制度,规定需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表决权通过。这将激发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热情,发挥民主决策优势。

  类别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在保护需求上有相似之处,都需分类表决制度的有效保护。当前制度框架需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方面加强。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