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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新版《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包括新增券商先行赔付行为豁免机制等。

  财联社3月27日讯证券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的核心自律规则完成首次修订,行业声誉管理将迎来一些新变化。3月27日,中证协发布新版《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办法》于2022年正式启用,所涉及声誉管理机制已运行三年。

  整体来看,本次在保持六章节整体框架与核心监管逻辑不变的前提下,新增券商先行赔付相关执业声誉信息豁免条款,成为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同时,办法对信息修正概念、信息来源归集、效力期限界定等内容进行统一与优化,细化自律管理中的报送要求与违规处理梯度,简化信息公开与查询的相关界定表述,条款对应更精准、实操性进一步提升。具体来看:

  一是落实推进先行赔付工作要求。根据证监会关于依法推进先行赔付工作要求,明确对通过先行赔付机制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二是完善诚信信息来源。根据执业声誉信息库上线运行以来的管理实践,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将过渡期有关安排转化为正式要求。

  三是完善诚信信息内容,明确不正当干扰监管执法工作的相关情形。

  为何要进行本次修订?中证协也给出了解释。《办法》自2022年发布实施以来,为行业构建市场化的声誉约束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目前已初步形成以执业声誉信息库为依托,覆盖行业执业声誉信息采集、管理、查询、应用、修复更正等全流程管理机制。本次修订着眼于落实相关监管精神、总结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实践等情况。财联社梳理也发现,本次修订的所有内容,均围绕条款表述的精准化、流程的整合化、监管要求的细化化展开。

  重点一:新增券商先行赔付行为豁免机制

  新版办法在执业声誉信息来源章节新增重要条款,为券商先行赔付行为设置执业声誉信息豁免机制,这也是本次修订唯一新增的实质性内容。

  该条款明确,发行人因虚假陈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券商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程序之外,自愿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且减轻或消除有关违法损害的,可由先行赔付的券商向中证协申请,其与上述违法相关的处罚信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为何这一调整成为焦点所在?这与实际情况相吻合。近年来,监管层持续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建设,新《证券法》已明确先行赔付制度,资本市场改革更是将压实券商等中介机构责任作为监管重点,康美药业等典型虚假陈述案件中,券商先行赔付成为化解投资者纠纷、落实中介担责的重要市场化手段。就在3月27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6年年会上,证监会首席律师程合红也提到,将加大先行赔付制度适用力度。

  目前来看,新增券商先行赔付行为豁免机制的影响是多重的。综合财联社跟踪观察,对券商而言,消除了主动参与先行赔付的声誉顾虑,有望提升在虚假陈述案件中主动赔付的积极性,也实现了奖惩机制的精细化,符合动态调整,让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落实投资者保护义务的券商获得正向激励。

  对投资者而言,券商赔付意愿的提升将加快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赔偿落地效率,让投资者更高效地获得实际赔偿,切实落实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核心目标,进一步提升中小投资者的市场信心;对资本市场整体而言,将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让先行赔付这一市场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更充分的激活。

  重点二:新增“贿赂”的不正当手段情形

  本次修订另一个看点是在于“贿赂”两个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