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某医药类上市公司因药品生产不符合规范被暂停生产销售,股价跌停。子公司停产对上市公司影响大,若无法恢复生产可能触发ST。文章强调医药类上市公司应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药品安全,并建议革新内部治理制度,强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完善股票交易规则。

  4月24日,深交所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在天津的控股子公司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时,发现相关药品生产行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决定对其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受此影响,4月25日该上市公司股价跌停。笔者认为,医药类上市公司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高度重视药品安全问题。

  2024年,该控股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656.83万元,净亏损1400.37万元,占上市公司同期营收的60.09%、净利润的9.8%。子公司停产将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五项规定,若公司生产经营受重挫且三个月内无法恢复,其股票将被ST。尽管该公司预计停产不超三月,尚未ST,但表示若无法恢复生产,则可能触发ST。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经营活动应承担社会责任。对上市公司股东而言,追求利润最大化虽合理,但药品质量关乎人民生命健康。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上获取合理利润,“药者仁心”才是医药类上市公司的经营理念。

  为推动医药类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笔者建议:

  一、革新内部治理制度。将社会责任嵌入决策,设立独立的产品质量控制机构,并在董事会下设“质量与社会责任委员会”,赋予其决策否决权。同时,模拟GMP检查,排查问题,向董事会汇报并推动整改。鼓励中小股东利用网络投票系统对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表决,管理层接受质询。对控股子公司实行“垂直管理+派驻监督”,实现动态穿透式监督。

  二、强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医药类上市公司应按《规则》编制和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尤其是出现安全事故、整改通知等情形时,应披露概况、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通过强制与自愿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股票交易规则。《规则》第9.8.1条第五项规定模棱两可,未来三个月公司生产经营能否恢复由谁判断不明确。由上市公司自己判断并执行风险警示制度不妥,不利于投资者及时知悉风险。判断公司是否需实施风险警示应由交易所进行。建议建立客观性判断标准,如上市公司大部分业务停产,即需实施风险警示。

  总之,医药上市公司应将“质量即生命”的理念深植于治理、贯穿于生产、兑现于信息披露,方能在资本市场与民生需求的考验中赢得未来。否则,等待企业的不仅是ST,还可能是退市。(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