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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北三所正式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四类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强化高频交易差异化约束,并设定内外资统一监管框架,新规将于2025年7月7日实施,预留三个月过渡期。

  央广资本眼4月3日北京消息(记者孙汝祥实习生王洋)2025年4月3日,沪深北三所正式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就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实施细则》明确了四类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强化了对高频交易的差异化约束,并设定了内外资统一的监管框架,新规将于2025年7月7日正式实施,预留三个月过渡期。

  细化四类异常交易行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实施细则》证监会《管理规定》中的四类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

  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通过设置限制申报速率的指标进行监管,旨在引导高频交易降低申报速率,减轻对交易系统的冲击。

  频繁瞬时撤单:通过设置限制频繁瞬时撤单的指标进行监管,旨在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降低报撤速率,延长订单在市场中的停留时间。

  频繁拉抬打压:通过设置限制频繁拉抬打压的指标进行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适当分散交易,减少对个股市场的冲击。

  短时间大额成交:对单家机构管理的所有产品短时间内集中交易情况进行合并监管,旨在引导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量化机构加强整体风控,避免集中交易影响市场的平稳运行。

  上交所已针对上述四类股票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制定了具体的监控指标,自2024年4月起开始试运行。试运行结果显示,触发相关指标的主要是量化私募、券商自营等机构投资者,中小个人投资者基本未受影响,正常交易行为得以保障。此外,上交所对频繁触发指标的投资者进行了问询和合规交易教育,显著提升了投资者的交易合规性。

  高频交易从严认定,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单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笔数合计达到300笔以上,或全日申报、撤单笔数合计达到20000笔以上,即视为高频交易。这一标准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的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并结合了我国市场的监管实践经验,经过了充分的数据测算。

  设置高频交易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聚焦重点群体,集中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实效;标准应具备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市场主体判断自身行为;与前期建立的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有序衔接,并持续完善。

  《实施细则》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高频交易监管:一是督促相关投资者履行额外报告义务;二是针对高频交易特点设置异常交易监管标准;三是加强交易监管,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高频交易投资者,从严从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四是实施差异化收费,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高频交易降低交易频率。

  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沪深股通统一监管

  《实施细则》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沪深股通投资者参照适用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对沪股通投资者总体实行与内资一致的监管标准,同时兼顾内地与香港市场的实际差异,作出适应性安排。

(文章来源:央广资本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