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一审判决
AI导读:
4月25日,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一审判决,上海金融法院判令两名董监高共同赔偿投资者损失78.35万元。此案为2019年修订《证券法》以来首例,提醒上市公司董监高应严格遵守公开承诺,避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
4月25日,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违反公开承诺案一审判决!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某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泰”)、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两名投资者获赔合计78.35万元。
该案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本案采用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业内人士表示,后续该案判决生效后,相关投资者可以根据判决确立的原则进行索赔。
2021年6月15日,金某泰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金某泰公司股份。然而,延期两次后最终未增持,两名投资者因此索赔。法院认为,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开承诺包括多种类型,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法律责任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就本案诉争的公开增持承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损失核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此案例提醒上市公司董监高应严格遵守公开承诺,避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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