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近日,一起月薪3500元保安因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纠纷案例,受到广泛关注。仲裁委员会认为保安非竞业限制适格主体,驳回索赔请求。此案突显竞业限制条款滥用现象,影响劳动者就业权利。专家呼吁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你听说过“竞业限制协议”吗?为了保护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一些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从事与原单位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近日,一起涉及月薪3500元保安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例,引发了广泛关注。

4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李某作为保安,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跳槽至另一家保安公司,被原公司索赔20万。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非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驳回了索赔请求。此案突显了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争议。

案情显示,李某在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然而,李某离职后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原公司认为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李某的岗位难以接触公司商业秘密,不符合竞业限制人员的条件,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案件焦点在于李某是否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李某的保安岗位明显不符合这一条件,因此竞业限制条款对其不适用。

两部门表示,竞业限制旨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然而,当前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了劳动者就业权利,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裁审机构在处理竞业限制争议时,应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竞业限制条款滥用现象频发。一些企业要求实习生、试用期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甚至设定“天价违约金”。例如,范文涛因照顾父亲“降薪跳槽”,却被前东家以竞业限制为由索赔100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畸低、违约金畸高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发展。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指出,竞业限制下补偿金额畸低,不能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标准,专家建议应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合理范围和条件,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管,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不合理竞业限制的识别和抵制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判例对于遏制竞业协议滥用具有指导意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建议,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合理范围和条件,同时加强监管,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文章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