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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了《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明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计划的通知义务、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解限售规定等,规范了特定股东增持行为,并落实了权益变动“刻度说”要求。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张雪)4月2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并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该《股份变动管理指引》首先整合了股份变动管理的各项要求,明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股份时需履行的通知义务,以及申报本人及其亲属持股变动情况等规定。同时,对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售解限售、转让比例要求、敏感期交易等方面也有了明确规定。

其次,规范了特定股东的增持行为,明确了增持股份行为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持股3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时,应披露股份增持公告。若计划继续增持股份,还需披露增持计划和增持进展。

此外,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该指引明确了5%、1%权益变动的“刻度说”要求,简化了股东权益被动变动的披露要求。例如,因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导致股本减少,引发股东权益被动变动时,由上市公司负责披露相关情况,股东原则上无需再进行披露。

最后,该指引重申了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明确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交易,并明确了上市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管理责任。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