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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对思尔芯及相关责任人发布纪律处分决定,5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这是注册制实施以来,交易所首次对IPO发行人采取如此严格的纪律措施。思尔芯涉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受到证监会行政罚款处罚。

6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思尔芯及其相关责任人做出了严厉纪律处分,决定在5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这一决定标志着注册制实施以来,交易所首次对IPO发行人采取如此严格的纪律措施。

思尔芯于2021年8月正式向科创板提交了首发上市申请,然而,在经历了近一年的审核过程后,该公司于2022年7月主动撤回了发行上市申请。此后,证监会针对思尔芯涉嫌欺诈发行进行了深入的立案调查和审理。经调查发现,思尔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存在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因此,在2023年底,证监会对思尔芯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

上交所认为,思尔芯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15条和第28条。根据这些规定,上交所对思尔芯采取了5年内不接受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这也是审核规则所规定的最高惩戒上限。

欺诈发行作为资本市场的一大顽疾,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对其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从严从重打击。无论欺诈发行最终是否成功上市,相关主体都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为此,要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即便欺诈发行未能成功,也要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审核规则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比如,上述《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已被《上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所取代。按最新规则,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证券法也对此类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证券法第181条,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将处以高额罚款。同时,交易所还采取了包括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内的多种纪律处分措施,以增强惩戒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三家交易所的资格罚是互认的。这意味着,一家交易所针对申请在本所发行上市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资格罚,其他两家交易所也会予以认可。在资格罚期间,其他交易所将拒绝相关主体的申请文件,这将进一步增强交易所资格罚的惩戒力度。

为了有效打击欺诈发行行为,还需要坚持“一案双查”原则。既要查处造假发行人,也要全面核查涉案中介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如果发现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沦为造假帮凶,也将依法严肃处理。这一原则有助于打破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的生态圈。

对于欺诈发行责任主体而言,最具震慑效应的莫过于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60条明确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罪”。虽然此前已判决的欺诈发行罪案件多为欺诈发行成功的情况,但对于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造假而最终并未成功发行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仍存在争议。然而,只要欺诈造假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无论是否发行上市成功,都应立案追诉。这将有助于进一步落实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并形成刑法的震慑作用。

总之,对于发行人申请发行上市的行为,必须贯彻“申报即担责”的理念。对于构成欺诈发行的行为,要强化立体化追责机制,包括交易所的纪律处分、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司法部门的刑事追责。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将让不法分子付出沉重代价,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并从源头把好资本市场的入口关。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